消息公告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 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為辦理國教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國教署於108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8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
7月31日止。(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