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五月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 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條文業經修正,並自109年1月1 日施行 一般消息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 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條文業經修正,並自109年1月1 日施行 已關閉迴響。 點閱數: 431 主旨:轉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 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條文,並自109年1月1 日施行。 院函 修正條文 修正對照表 修正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