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轉知: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5月8日環署廢字第
1080031442E號函辦理。
二、鑑於國際對海洋塑膠污染議題的重視,以及國內歷年淨灘
活動統計結果發現一次用塑膠吸管為海灘常見廢棄物,考
量塑膠吸管質輕、體積小,使用後隨意棄置於環境中流
布,將衍生更多嚴重之生態與環境污染問題。為加強管制
一次用塑膠吸管,該署參酌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
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
條授權訂定本公告,重點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
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環保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
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
品, 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1次勸
導、第2次告發;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1,200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