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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 點」第三點新增第二項,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主旨:轉知修正「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 點」第三點新增第二項,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