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七月 修正「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 點」第三點新增第二項,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本校公告 修正「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 點」第三點新增第二項,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已關閉迴響。 點閱數: 362 主旨:轉知修正「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 點」第三點新增第二項,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臺北市政府令 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