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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 措施」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轉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 措施」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說明: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083009302號函示轉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 條、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 員休假改進措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國民旅遊 卡相關事項Q&A」等3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九年 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修正規定均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二)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14日」調整為「10 日」。

(三)使用國旅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惟不得於執行職 務期間刷卡消費。

(四)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仍以新臺幣(以下 同)1萬6,000元為限,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按其所具休 假日數,以每日1,600元計算發給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 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

(五)放寬除公務人員本人外,其配偶、直系血親如具身心障 礙、懷孕或重大傷病之情形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 機關認定,當年補助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六)公務人員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酌給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3,2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同一 年度內已核給補助部分應予扣除。

(七)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惟水費、電 費、瓦斯費等,係以某段連續期間使用情形計費,仍不 得以國旅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

(八)跨年度使用國旅卡刷卡消費,依其實際刷卡消費日期之年度請領該年度之休假補助費,不得擇一年度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