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轉知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14日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

主旨:宣導轉知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14日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如附件,請同仁注意勿違反上開相關規定而受到懲處。

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酒後駕車肇事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1毫 克以上,未達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其處分由「記過二次」提高為「記一大過」。 2.明定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後逃逸者,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得逕予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倘未符上開要件者,應予移付懲戒。 3.明定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行為包含拒絕接受警察施行酒測者,並應依違規情節,予以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或移付懲戒。4.明定「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之違規情節包含拒絕接受警察施行酒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