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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109年2月20日生效

主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109年2月18日台內移字第10909307042號 令修正發布,「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並自 109年2月20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