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自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主旨: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09年3月13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111136號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