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轉知本府公務員兼任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並支領兼職費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主旨:轉知本府公務員兼任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並支領兼職費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二級機關首長應經 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府級人員、一級機關首長及區公所區 長應報府許可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09年10月19日府授人任字第1093008536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本府公務員兼任數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 之職務致影響本職工作,或違反兼職費支給表規定等情事 發生,本府公務員具下列情形者,機關同仁應經機關首長許可,二級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府級人員、 一級機關首長及區公所區長應報府許可,並由各機關列冊管理同仁兼職費支領情形:

(一)兼任本府府級任務編組之職務,並支領兼職費者(如臺北市立大學教師兼任非屬執行該校共同業務之府級任務編組職務)。

(二)兼任府外中央主管院、其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之任務編組職務,並支領兼職費者。

(三)兼任他機關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並支領兼職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