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轉知有關員工及其眷屬自費團體保險相關訊息

主旨:108年4月1日0時起至112年3月31日24時止,為期4年之自費保險賡續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國泰人壽公司)承作,另原已投保之員工父母及65歲以上退休人員投保年齡,自109年4月1日起得續保至80歲。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09年11月11日府授人給字第1093009346號函辦理。
二、本保險之保障期限、內容、對象與費用說明如下:
(一)保險期間:108年4月1日0時起至112年3月31日24時止, 為期4年。
(二)保險種類:定期壽險、意外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癌症醫療保險、燒燙傷給付等6大項。
(三)適用對象:本府現職員工(不含派遣及委外人力、工讀 生、替代役、聘僱未滿1年臨時人員)、留職停薪人員、 員工之配偶、父母、子女及退休人員。
(四)投保年齡:本人、配偶為15至65歲、子女為0至26歲、父 母為未滿65歲;原已投保之員工父母及65歲以上退休人 員,自109年4月1日起得續保至80歲。
(五)保費:現職員工每半年新臺幣(以下同)2,280元,員工 配偶每半年2,280元,員工子女每半年1,383元,員工父 母每半年4,150元,65歲以上退休人員每半年4,150元, 未滿65歲退休人員每半年5,705元,110年續保日時將依 理賠狀況重新檢視費率。
(六)繳納方式:採每半年繳1次,由同仁以信用卡或郵局扣款 方式繳納,手續費由國泰人壽公司負擔。
三、重申同仁倘未於在職期間申請加保,並獲保險公司核保, 於退休後將無法再申請加保。如對本保險內容或續保程序 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國泰人壽公司各區服務人員或市政大 樓專責駐點人員(電話:1999轉4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