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十一月 轉知教育部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 一般消息 轉知教育部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 已關閉迴響。 點閱數: 287 主旨:轉知教育部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有關「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解釋令。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1月13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106102號函辦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 教育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