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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年3月15日修正發布

主旨:轉知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0年3月15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16751號、院授人 培字第11000003472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0年3月23日北市人任字第110300246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