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三月 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年3月15日修正發布 一般消息 轉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年3月15日修正發布 已關閉迴響。 點閱數: 285 主旨:轉知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0年3月15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16751號、院授人 培字第11000003472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0年3月23日北市人任字第1103002465號函辦理。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函 銓敘部函、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