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轉知衛生福利部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統一展延身心障礙證明一案

一、依據社會局110年5月24日北市社障字第1103076052號函辦理。
二、為減少身障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於110年5月14日至10月31 日(含)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以利依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