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公告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9日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級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依臺北市政府110年9月10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36867號函辦理。
二、為使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符合現行規範,衛生福利部修正旨揭公告規定。
三、本次公告通案性原則維持不變,惟配合交通部放寬旅行業相關管制作為,修正國內旅行團組團人數上限及遊覽車須採間隔座之限制。

◎衛生福利部公告:17140178_1103081994_AT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