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勞工生活補貼及貸款利息補貼之適用對象 為「勞工」,而非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投保紀錄之公教人員

一、查勞動部為降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對勞工之影響,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訂有「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對於受COVID-19影響之「勞工」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以下簡稱勞工生活補貼)及「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
二、經查勞工生活補貼及貸款利息補貼之適用對象為「勞工」,請同仁避免誤以為縱未參加勞保而仍可以提出工作事實證明方式向銀行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或有重複參加勞保情事而自行申請勞工生活補貼之情形,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範。

三、依臺北市政府110年11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03009637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