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宣導轉知有關兼課相關函釋規定

轉知教職員工同仁有關兼課相關函釋規定

  • 教育局89 年 9 月 2 日北市教人字第 8925949800 號函,自八十九年九月起,教育人員(含本局、社教機關行政同仁、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幼稚園主任及教職員)於上班期間兼課、進修學位,僅得擇一為之。
  • 教育部 101 年 3 月 9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24544 號函釋: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以兼課或超時授課不超過 6 節,代課不超過 5 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 9 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並自 101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
  • 教育部89.1.4 台(88)人(二)字第 88161589 號函,學校職員於辦公時間內在服務學校兼課,與在校外兼課相同,依規定應辦理請假手續。惟校長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工作性質與職員有異,基於實務之考量,無須比照職員於辦公時間內在服務學校兼課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八點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在服務學校兼課亦同『教育部84.9.7 台 84 人字第 044210 號函』)。
  • 1.教育部 97 年 3 月 24 日台參字第 0970035196C 號令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教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職;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服務學校核准。校內外兼課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2.教育部 98 年 12 月 29 日台體(一)字第 0980216142 號「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其兼課資格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於辦公時間內兼課依規定應辦理請假手續,惟無法源依據得於校內代課。至「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增加專任運動教練方案」聘請之教練,不得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