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7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7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業於109年2月2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B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25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1710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