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七月 轉知「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修正 本校公告 轉知「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修正 已關閉迴響。 點閱數: 330 主旨:轉知「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以臺 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B號及1090081629C號令修正。 教育部函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 教育部令修正教師請假規則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教育部令修正留職停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