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三月 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6 點及補充規定 一般消息 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6 點及補充規定 已關閉迴響。 點閱數: 240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6 點及補充規定,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0年3月5日府授人給字第第1100106643號函辦理。 臺北市政府函 行政院函暨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