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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6 點及補充規定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6 點及補充規定,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0年3月5日府授人給字第第110010664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