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 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 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7238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