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於106年訂定「大型活動噪音管制指引」

為減少大型活動(以下簡稱活動)造成之噪音污染,
於活動辦理前、中、後階段,活動辦理單位、出租借場地單
位、活動主管機關(構)應依權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 活動辦理前
1. 活動辦理單位
應對周遭居民實施敦親睦鄰措施,並向出租借場地單
位或活動主管機關(構)提出噪音防制計畫,承諾於
活動前及期間進行相關噪音防制措施,經出租借場地
單位或活動主管機關(構)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
內容執行,該計畫至少包含下列噪音污染防制作為:
(1) 應妥為規劃動線,噪音源須遠離或背向場地附近
噪音敏感點,如住宅區、醫療院所、圖書館及學
校等。
(2) 具備移動式噪音監測設施。
(3) 活動若有委外辦理者,並應於委託執行單位或人
員之契約文件內,明訂前述噪音防制相關要求。
2. 出租借場地單位
(1) 為避免噪音污染影響活動場所鄰近居民,受
理噪音防制計畫時,應檢視場地之噪音防制措
施,並從嚴審核活動辦理單位所提之噪音防制計
畫,於審核通過後,通知活動主管機關(構)。
(2) 對違反或未執行噪音防制計畫之活動辦理單
位,宜訂定懲罰規定。
3. 活動主管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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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出租借場地單位,活動主管機關(構)於受理噪
音防制計畫時,應從嚴審核活動辦理單位所提之噪音
防制計畫,邀集轄境內相關活動場地出租借單位召開
會議,並協調將本指引相關內容納入場地使用管理規
則或承租契約規範。
(二) 活動過程中
1.活動辦理單位
依噪音防制計畫,應至少執行下列事項:
(1) 設置移動式噪音監測設施,監測活動期間之音
量。
(2) 張貼維護安寧文宣於活動動線或場地周界四周
明顯處。
(3) 限制或禁止參加者攜帶容易產生噪音之物品進
場。
(4) 禁止於噪音管制標準所規定之夜間時段使用擴
音設施或相關設備,並嚴禁直(間)接產生噪音
之行為,如擊掌、跳動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