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有關111年「第17屆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事宜

一、依教育局函轉教育部111年1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011號函辦理,並檢附相關表件各1份。
二、教育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休之典範,特訂定「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三、依本要點第2及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四、111年「第17屆教育奉獻獎」之受推薦人員,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另請於推薦人員時,確實查證其品德素行。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各機關學校與各級校長協會如有符合推薦條件之人員,請於111年3月11日(星期五)前將以下資料送本校人事室:
(一)推薦名冊及具體事蹟表(採A4格式,不得超過4頁,務必留意字數限制,請詳閱填表說明):請提供核章紙本1式2份(正本2份)及電子檔各1份。
(二)具體事蹟相關證明:請提供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提供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三)照片電子檔:請提供近半年「彩色正面個人獨照」,電子檔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1半,半身照為宜,JPG格式、800KB-4MB、直式)。
五、受推薦人員退休(離職)後從事教育奉獻年資請統計至110年12月31日止。

 

受 推 薦 人 具 體 事 蹟 表表揚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