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二月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 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 本校公告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 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 已關閉迴響。 點閱數: 176 一、依臺北市教育局函轉教育部111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9901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11102教育部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