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 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

一、依臺北市教育局函轉教育部111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9901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11102教育部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