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轉知有關本府員工因執行職務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確診,核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 金之參考事項

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二、銓敘部110年6月28日部退五字第11053590142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如於執行職務時遭感染COVID-19致傷病、失能或死亡,經權責機關認定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以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權益保障。
三、111年起COVID-19之Omicron病毒株多為輕症及無症狀之快速傳播模式,且自同年5月起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經醫事人員確認即為確診,不再做PCR核酸檢驗採檢服務,爰無基因定序之參據,造成實務上很難認定感染源及與執行職務間客觀因果關係。為協助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旨揭慰問金核發作業,下列事項供各機關(構)學校審核時參考:
(一)依本辦法第3條及前開銓敘部110年6月28日函規定,以申請人「確診COVID-19」與「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二)申請及核定程序: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1、申請人如於執行職務時遭感染COVID-19致傷病,應檢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1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核定後發給。但依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目及第7目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
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另於執行職務時遭感染COVID-19致失能或死亡應檢具之申請文件,請依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3、4目規定辦理。2、受傷慰問金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失能、死亡慰問金層報本府核定之。
(三)事實經過部分:
1、申請人因執行職務接觸(往來)對象中【包含同事及不特定民眾(例如從事櫃台服務或館場接待引導等類似工作之人員)】有無確診者,又申請人能否具體說明或檢附足資佐證其確診與執行職務具因果關係之相
關資料。
2、申請人同住人員中有無確診者。又申請人確診日期與前開接觸(往來)對象、同住人員確診日期之間,3者時間序關係為何。
3、申請人有無前開銓敘部110年6月28日函所述,實際住院治療或由權責機關認定屬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之情事,並檢具足資證明進行治療及治療日數等相關文件。
4、申請人有無銓敘部111年6月13日部退五字第11154486951號函所述,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以居家照護隔離期間,經合格醫院(醫療院所)進行(遠距)診療或後送就醫等情事,並檢具足資證明治療等相關文件。
5、如遇有認定疑義,得依本府110年11月25日府授人給字第1103009812號函,提報「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或相同功能組織審議,必要時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討論。
(四)考量病毒株持續變異,潛伏期及可傳染期亦隨之改變,可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事實發生當下之相關規定或「COVID-19確診個案與接觸者自主應變機制」(111年5月17日為最新修訂版本)及「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應COVID-19疫情之應變
處置建議」(111年5月17日訂定)中,針對「可傳染期」及「密切接觸者」之定義或說明,並請隨時留意有無最新版本。

銓敘部函.1
銓敘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