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經總統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本府111年7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128032號函計達),依該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修正之第2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三、茲據前開修正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四、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保訓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