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教育局重申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覈實辦理

一、查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第1款)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第2款)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第3款)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二、又查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略以,教師之成績考核依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其中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2款,必須全部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各目所列之條件;若違反其中1目,即不得考列該款;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則僅須具有第4條第1項第3款其中1目,即可考列該款。

 

三、檢附教育部函示1份供參。

教育部函示(教師考核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