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

一、依據北市府人事處轉保訓會111年9月8日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辦理。
二、按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略以:「……二、茲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三、依前開銓敘部函釋,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8條、第12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前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保訓會97年5月2日公訓字第0970004950號書函、102年1月3日公訓字第1010035692號書函及109年12月28日公訓字第1090012898號函,均自111年9月8日起停止適用。

 

保訓會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