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轉知有關「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及相關函釋,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一、依臺北市政府轉行政院112年2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180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2月9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18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是日起即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支給要點及行政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總處相關函釋與該辦法未合部分,均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人事總處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