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轉知]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設置及運作要點」第2點、第3點

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設置及運作要點
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本輔導群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教學相關事項。
(二)建立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平臺,提供教師經驗分享,協助其專業成長。
(三)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供諮詢與輔導服務。
(四)協助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動輔導訪視,並提供專業建議。
(五)其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業務事項。
三、組織及編組:
(一)組織:
1.置委員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為原則(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學者專家與輔導員以夥伴關係之運作理念共同組成。
2.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遴選聘任之,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展輔導群學年度輔導遴選聘任之,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展輔導群學年度輔導計畫。
3.置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由本輔導群輔導員兼任組長者擔任,負責襄助召集人各項工作。
4.置專家學者二十人至三十人(包括召集人),由召集人視課程與教學性質及實際需要推薦,並報請本部聘任之。
5.置輔導員十五人,由本部遴選聘任之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3月10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0577B號函辦理。
二、旨案經教育部112年3月10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0577A號令修正發布,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林昕曄教師(電話:02-7736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