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行政院91年11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5929號函訂定之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自112年3月21日起停止適用

一、依臺北市政府函轉行政院112年3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120000683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訂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並自112年3月2日生效,有關裁判費支給事項自112年3月2日起即應依該支給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