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臺北市政府公告劃設「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 源管制措施」,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下列車輛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第三期
空氣品質維護區:
(一)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但已取得未逾有效期限之優級
(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者,或出廠3年內(含)
之新車不在此限。
(二)出廠滿5年以上之燃油機車,逾期未完成最近1次排氣定

期檢驗合格。
(三)起重機。但已取得未逾有效期限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
主管理標章(或同等級)以上標章,或出廠3年內(含)
之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四)前揭規定,於救援工程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
警備車、憲警巡邏車、軍用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
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適用之。
四、違反該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車
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得按
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