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禁用獸鋏

依「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捕捉
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
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8款規定略以:「有違反第14條
之1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違反第14條之2
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
入獸鋏。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
以下罰鍰」,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