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公告

再次重申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應謹守行政中立相關事宜

主旨:再次重申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應謹守行政中立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函108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083009947號函。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例如以公務手機發送與 市政議題無關訊息)。

三、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 稱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之政黨或 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亦不得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並維政府機關行政中 立之公正形象。